河北工业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0日

摘要:  为使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订如下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暂行规定》,我校是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进行。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

位行政处分者;

  4、考试、考查作弊者;

  5、外语统考成绩不及格者。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首先由学生本人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填写《河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登记表》后交给本学院、系,由学院、系对申请者的成绩和政治鉴定进行审查,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2、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合格者参加由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3、继续教育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经审核和考试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名单;

  4、校学位委员会对获得者的名单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各科学习成绩一律以我校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各科结业成绩为准。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